11月20日,商務部發布公告,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2013年11月20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7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2016年2月5日,商務部發布2016年第1號公告,決定對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進行調整。
2018年9月20日,商務部收到安徽國星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南京紅太陽生物化學有限公司、濰坊綠霸化工有限公司、凡特魯斯特種化學(南通)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吡啶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繼續按照商務部2013年第73號公告和2016年第1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